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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审结,6人均获刑8个月

发布人:赵老师 发布日期:2016-03-19 10:42:40 访问量:

日前,新野县法院审结了我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。据悉,这是“组织考试作弊入刑”后我省首次对相关案件进行判罚,6名组织作弊的嫌疑人均获8个月有期徒刑

    日前,新野县法院审结了我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。据悉,这是“组织考试作弊入刑”后我省首次对相关案件进行判罚,6名组织作弊的嫌疑人均获8个月有期徒刑。案件详情如下。

    核心提示:2015年11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实施,在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。新野县政府去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,张某等人先后与40名考生签订收费为8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试包过协议。在考试现场,嫌疑人因作弊被抓获。3月17日,新野县法院向媒体透露,自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,该院审结我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,被告人张某等6人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,各判刑8个月,处罚金5000元。

以公司名义,签考试包过合同

    2015年6月份,新野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,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该信息让张某等人嗅到了商机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张某等人在招聘报名现场,向前来报名的考生索要联系方式,并以中信教育名义为甲方,考生为乙方,先后与40名考生签订了考后付款、考试包过协议,收费分别为8000元至5万元不等。

    在笔试考试前,张某通过网上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的方式,招募赵某等5人,为实施考试作弊进行任务分工,由赵某、樊某负责,向考生发放作弊工具并教其如何使用。

    同年7月18日,新野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如期进行。

作弊露馅,6人被抓

    其间,赵某联系并组织人员,窃取了考题并制作答案后,将答案通过QQ号,发送给在宾馆等候的被告人韩某,由韩某将答案发送给在考点附近的张某、宋某,该二人通过事先安装好的发送设备,将答案发送给考场的考生。现场,由被告人高某负责放风,被告人赵某、樊某和王某,在考点附近放风并负责收发作弊工具。但在考试进行当天,该案案发,6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。

   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等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,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,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。为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,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,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 以案说法,替考入刑法律解读

    针对此案,该案主审法官认为:“替考”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,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,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,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。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,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,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,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。以往对于考试作弊,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,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。因此,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(九)将“组织考生作弊”和“替考”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“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”规定,新增了“组织考试作弊罪”、“代替考试罪”等罪名。

    按新法规定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    河南成人高考网赵老师认为,考试作弊严重影响了教育乃至社会的公平性,但相关事件屡见不鲜,究其原因是未对其源头进行杜绝。以该案为例,6名涉案人员获取考试答案的途径并未对社会进行公布。国家机密如此容易泄露,这其中又与哪些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,是不是应该严格彻查?是否也应该受到刑罚?正所谓斩草要除根,根不除草永远长不完。由此看来,杜绝考试作弊,完全促进教育公平还有很长路要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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